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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砸车砸店行窃,一年作案上百起终于落网。海口公安边防支队日前破获了三起盗窃团伙案,这些团伙成员大多为未成年人和辍学学生,最大的20岁,最小的仅10岁。(6月2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根据2015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一项对14至18周岁犯罪人群的调查显示,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从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而在海口边防的团伙盗窃案抓获的嫌疑人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17名,占比80%。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中的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以上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8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到,对于16—18周岁及14—16周岁违法犯罪作了限制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且按照法律,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免予承担刑责的。从法理上来说,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未定型。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宽容的态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教育、轻处罚,为他们提供更多教育改正机会,这是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段身心发育特点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少年犯知道这一条法律规定后,甚至称犯罪要趁早,14岁以前要大干一场。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上的宽容就已经变成了纵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竟然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护身符”。

其次,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从生理发育来讲,未成年人早熟现象已经比较普遍。12—17岁未成年人生理机能已接近成年人,但是,他们的心理发育却相对滞后。他们看似早熟,但控制行为的能力相较于成年人仍有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庭与学校、社会的教育跟不上,未成年人就会受到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特点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初中生为主,占比为68.08%。从地段区域上看,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超80%。其实从数据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国家义务教育实施不到位、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的存在,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严重性。

笔者认为,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监护人的失职,是导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的元凶。以海口边防的团伙盗窃案为例,这些嫌疑人大多早早辍学,平时不回家,基本上都在外流浪,家长忙于生计,对孩子疏忽管教。他们在年幼的时候没有得到父母足够的关爱,更为严重的是,部分未成年人直接处于无人监护的空白监护状态。

人们常说,“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父母是孩子的老师”。因此,从家庭教育抓起,监护人应真正尽到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莫要等未成年人“失足”后才去关怀,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强与学校以及老师的联动,铸牢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其次,莫让年龄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护身符”,要加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治,积极探索、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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