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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长垣县一名3岁多的幼童在幼儿园身亡。警方侦查发现,幼儿园司机把孩子遗忘在校车里,导致幼童被闷死。(8月2日《法制日报》)

令人痛彻心扉的是,这并非近期发生的唯一一起幼童车内闷死事件。

据媒体报道,7月17日晚上,安徽蚌埠市两名幼童不幸被闷死在车内。警方说,当天下午,幼童的亲戚将车停在家门口,然后出去办事,“临走的时候可能车门没有关死”,不久,两名幼童打开车门跑到车内玩耍,不小心将车门关上,“想出来的时候因为没有办法打开车门”,由于天气非常炎热,车里温度非常高,最终导致两名幼童死亡;5月2日,广东潮州市湘桥区城西派出所接报,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所就读幼儿园的面包车内,因窒息而死亡;4月9日,安徽合肥市一砖窑厂的轿车内,一名4岁女孩和一名6岁男孩被发现闷死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幼童车内闷死事件并非今年才发生。公开资料表明,过去8年间,我国已经被曝光的幼童车内闷死事件达几十起。

幼童被闷死车内,谁是罪魁祸首?有关人士分析,此类悲剧频频发生,背后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有关家长和社会机构缺乏足够的责任感,“或者是教育机构疏忽大意,或者是家长等监护人疏忽大意”。对孩子没有尽到足够的关爱义务,没有能够从孩子的角度去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对客观环境的潜在危险认识不足。还有一个就是,在人们的习惯思维里,养育、照顾孩子一般被认为是家庭里的私事,因此,不尽责、不称职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最多也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孩子受伤甚至死亡,我国现行法律的惩戒力度也是远远不够的。

幼童被闷死在车内的悲剧屡有发生,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找出解决方案,并预防未来再次发生这类悲剧。首先,有关方面亟需大力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立法。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因为疏忽、漠视等原因,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或死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针对幼童被闷死在车内的具体情况,如果是社会机构负责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幼童死亡,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是家长,虽然一般是按意外事件处理,不用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家长主观上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则也要担负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

其次,必须加强对成年人的教育。为幼童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是家长的私事,更是全社会的责任。一方面要提高相关从业人员为孩子服务的专业性,另一方面要对家长进行深入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对相关的从业人员,比如学校工作者、校车司机等,要加强资格认证、监管和培训,提高他们工作的专业性,这是极为关键的。同时,要借助学校、幼儿园、社会机构、儿童医院等多方面力量,对家长进行深入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提升他们的养育技能和意识,让他们知道该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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