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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发布。作为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都在问责范围之内,对于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同时强调,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新京报 2016年07月18日)

  《问责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表明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锲而不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定决心和政治定力。

  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得到了明确。

  标准表述[当前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这些制度规定对于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以问责方式为例,原有各类问责规定就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14种,方式多样但缺乏统一性。除此之外,问责主体不明确,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对事故事件的行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等等,都是原有问责规定的短板。

  只注重追究事故事件责任,其实是仅停留在了问题的表面,而没有抓住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根本性问题。由于法规制度规范化不足,导致问责在实践中存在随意性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一些不担责的领导干部没有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影响了问责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意义分析]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忠诚干净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严肃问责,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问题在中央巡视反馈意见中仍被屡屡提及。制定问责条例正是要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对等意识,用制度划出担当的底线,问责的红线,让尽不尽责无所谓的心态,担不担当都不要紧的现象无处遁形;让好人主义的歪风,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