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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7日下午,有网友在网上发微博称,其妹妹在四川成都市金堂县福兴中学读初一,这学期刚开学时,班主任就要求班上同学每人交100元到200元保证金,“保证学习成绩不下降,如果犯错或者下降就扣钱,好管的学生交100元,不好管的交200元。”金堂县教育局回应称,目前,班主任已经将收取的2660元全部退还给学生,将严格处理此事。

  对于让学生缴纳“成绩保证金”的事件,你有什么看法?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保证金一般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而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履约的保证或违约的惩罚,通常发生在经济领域。然而,金堂县福兴中学的这位班主任却“活学活用”,将保证金移用到了教育领域,要求学生交“成绩保证金”,这显然有违“教书育人”的初衷,更侵害了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参考分析】

有网友认为,“成绩保证金”可以倒逼学生奋发向上,是教育管理方式的创新,值得肯定。果真如此吗?非也!这是一种典型的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方式,很难真正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奋发向上的学习热情。一两百元的“成绩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