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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格复审及考察

  (一)对象。

  资格复审及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的考生,包括体检时已怀孕未做X光检查的考生。

  资格复审及考察有关事宜由招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含新区,下同)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通知考生,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二)内容和形式。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交的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由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资料、与考生面谈、到考生曾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等方式进行。

  (三)有关要求。

  1.考生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2、3、4、5)。

  2.考生在资格复审、考察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其他妨碍资格复审、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否则将被取消复审、考察及聘任资格。

  3.资格复审及考察结束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考生务必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主管部门要求和《考生申报聘任所需材料清单》(附件2)指引提交相关材料。

  考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参加资格复审及考察、未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的,主管部门可按其自动放弃复审、考察及聘任资格处理。

  4.自动放弃资格复审、考察资格的考生,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本人签字的书面放弃声明(附件7)。

  二、公示及聘任审批

  资格复审、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将分批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有投诉且经查实有严重问题的,不予聘任;对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正式受理聘任审批。聘任审批结果由主管部门反馈拟聘人员。

  资格复审、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三、递补

  在资格复审、考察或公示环节,因自动放弃或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空缺职位的,主管部门可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递补。每个职位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因递补而列为资格复审、考察对象的考生,需在体检合格后60日内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否则主管部门可按自动放弃复审、考察及聘任资格处理。

  四、报到及后续手续

  (一)预报到。

  经审批同意聘任的人员,应在同意聘任之后的30日内(应届毕业生在获得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按各自申报聘任时填报的身份类别,分别备齐以下材料向各招考单位书面申请预报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

  1.市内、市外社会人员的报到材料为本人有效的干部行政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人员调配有关材料。

  2.应届毕业生的报到材料为本人有效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经审批同意聘任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在前述规定的时限内到各招考单位预报到的,主管部门可按未到岗工作处理,并提出取消聘任。

  (二)订立聘任合同。

  新招聘公务员应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与招考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8号)以及《深圳市201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等有关规定订立聘任合同。应届毕业生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获得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

  新招聘公务员在前述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招考单位应停发其工资;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仍不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新招聘公务员主动解除聘任关系,按解除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三)其他相关手续办理。

  非深圳户籍的新招聘公务员应当在订立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户籍迁入深圳市。应届毕业生还应当在订立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档案调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新招聘公务员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招考单位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五、试用期管理

  新招聘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