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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的目的

  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惩罚是刑罚的基本特征,但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并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惩罚,而是为了改造他们。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促进他们消除犯罪念头。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髙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法制观念,鼓舞他们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可见,适用刑罚最终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它们各自又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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