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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分配接收安置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从地方大学入伍,不能选择到非本人常住户口所在的大学所在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常住户口地安置。

配偶通过随军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满2年(改革期间,撤、并、降、改、移单位)或取得江苏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集体户口或挂靠落户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接收(学生集体户口除外)。

未婚或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双方转业也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因经济社会建设需要,通过公开招考或持教育部门派遣证明等方式引进的高学历人才,且符合当地人才引进标准的,婚后落户南京和各地级市可以照顾接收

(三)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干部也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均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的安装,也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改革期间,撤、并、降、改、移单位的转业干部要求为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安置。

(六)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七)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自主择业接收安置条件

担任营级职务以上(含相应职级的文职、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干部,既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自主择业(改革期间军龄满18年的军队干部均可选择自主择业)。

安置地可以到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二、限制性政策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江苏省不予接收:①军转干部在安置期间突发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或地方三等甲级医院诊断、部队组织认可,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②选择到配偶非婚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③从地方大学入伍,选择到非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大学所在地安置的;④军转干部(含随调家属)档案内涉及身份、职级、年龄、户籍、学历、奖惩、健康和婚姻状况等重要材料弄虚作假的;⑤涉及违纪违法尚未做出结论的;⑥本省籍转业干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且丧失干部条件的(本省籍转业干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尚未丧失干部条件的,可照顾回原籍安置);⑦其他原因不符合接受条件的。

2.军转干部可以选择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常住户口分以下四类情形:①出生地、有长期生活基础的户口所在地;②政策性分配就业且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户口所在地;③通过购房落户、工作调入、投亲挂靠等途径取得户口所在地;④集体户口(学生户口除外)。对本条、二种情形,应予正常接收。对第三种情形,应予照顾接收,但安置去向、考试考核、量化积分、选岗排序等具体政策,由各地自行确定。地方政府出台的购房落户政策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有明确限制条件的,由当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对第四种情形,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照顾接收。各地可根据单位集体户口、人才流动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社区集体户口等不同情况,明确安置去向、考试考核、量化积分、选岗排序等相关政策。

3.对配偶已随军至南京并取得该市常住户口满2年且人事关系在当地的,或已随军至江苏省其他市并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人事关系在当地的正连职(级)以上军转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家属随军后,军转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地区任职,其转业时按以下三种情况认定:①其家属工作和户口未跟随迁往外地区的,军转干部仍可回原地区安置;②其家属工作和户口均跟随迁往外地区,军转干部和家属不可回原地区安置;③其家属工作跟随迁往外地区的,但户口仍在原地区的,军转干部可回原地区安置,但其家属不予随调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婚后落户南京的(随军除外),一般不予接收,有以下三种情况可照顾接收。①配偶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持有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报到证,且与在宁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落户的;②配偶经市级以上部门组织,公开招考到省、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落户的;③配偶为全日制博士生或符合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南京“321引进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了引进手续落户的。属上列第①项照顾接收的,其安置去向为事业或企业单位;属上列第②、③项照顾接收的,其安置去向为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或事业、企业单位。

5.无锡市:①军转干部不符合无锡市相关照顾接收条件,采取先离婚、再结婚的方式,以达到在无锡安置的目的,如果离婚前配偶与再婚后配偶为同一人,不予接收;②按照有关规定,军转干部配偶婚后(随军除外)落户无锡的,不符合进本市安置条件,但其配偶确系本市有关单位急需引进的人才,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正常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了引进手续落户的,须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且为高级职称予以接收。

6.苏州市:①转业军官其配偶因随军原因户口由外地迁入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在苏州的,可按相关文件规定接收安置,否则不予接收;②配偶婚后通过人才引进落户苏州,要具有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其他人员婚后通过人才引进落户苏州,且其在苏州工作满2年、随军前户口已转为居民常住户口的予以接收。配偶婚后引进(调动)到苏州,需向当地军转安置部门递交相应资料,相关部门根据苏州实际评议审核,同意后的材料是军官转业纳入本市照顾接收安置的必要材料之一;③转业干部在短时间内采取先离婚、再结婚的方式,以达到进苏州安置的,不予接收;再婚时间满2年,且提供相关可信资料的,予以接收,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退档或通报用人单位处理。

7.非连云港市区入伍,其配偶、子女通过购房等办法获得市区户口且满3年的(其购房时间为2013年2月以前,计算时间为转业干部当年度的4月30日)可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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