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政法干警考试预计9月下旬进行笔试,距离考试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立志参加2017年政法干警考试的同学们要抓紧时间备考了,文都公考政法干警栏目为大家提供民法学考试备考资料,希望大家努力备考,轻松应考,顺利成警。

  1.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万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 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 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2.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直,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3.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问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 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 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 在同等条件下甲决定卖给谁

  D 同等条件下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份额形成共有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 诉讼时效期间

  B 除斥期间

  C 可变期间

  D 不可变期间

  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 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 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解析]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C项最合适。

  2.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按份共有中的改良行为。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依照一般法理,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我国立法没有采用改良行为的概念,而是使用了重大修缮的概念。《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算是改良行为也好,重大修缮行为也罢,所需的相应份额均可获满足,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D项错在对共有物的改良,只要经过相应多数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无需要求分割共有房屋,何况在本题中分割一套房屋而分别铺上地板也不现实。

  3.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解析] 按份共有人与房屋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民法原理认为,基于所有权而生的优先权优先于基于债权(租赁合同)而生的优先。

  4.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解析]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原则上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此为特殊情形,适用于请求权。同时,除斥期间也属于不变期间。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5.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效力待定合同与善意取得。

  本案是依法条而直接设题,考查《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的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处于效力未定,但经权利人承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本案中乙将甲委托保管的字画出卖给丙,乙和丙买卖字画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要走向两个命运:一是经过效力瑕疵的补正行为而转为有效;二是最终确定为无效。具体到无权处分合同中,有两个机会可以转为有效,其余皆无效。机会一,如经甲追认,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机会二,如乙订立合同后取得该字画的处分权,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亦有效。

  需要认真指出的是,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与否和丙能否取得字画所有权无疑是有密切关系的,但并非一回事:

  ——如果乙、丙合同有效且已经履行,丙当然可以取得字画所有权,此时丙属于依据买卖合同而继受取得。如果乙、丙合同最终确定无效,那么丙当然不能再依据买卖合同而继受取得字画所有权;但是,丙也有另外一个机会取得字画所有权,即举证构成善意取得,从而原始取得字画所有权。事实上,本题的情形丙的行为完全符合了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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